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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贺诉延津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2)延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004年,被上诉人延津县人民政府为原审第三人石婆固工商所颁发了(2004)字第087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8年,上诉人袁**对争议地进行看管。袁**与延津县人民政府为石婆固工商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裁定驳回原告袁**的起诉正确,上诉人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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