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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丘县人民政府、王**、杨**因封丘县人民政府房产登记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封丘县人民政府、王**、杨**因封丘县人民政府房产登记一案,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封行初字第0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证据较多,本案报请河南**民法院批准,延长60日。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封丘县人民政府、王**、杨**申请撤回上诉,魏**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封丘县人民政府、王**、杨**撤回上诉的申请和魏**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封行初字第018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封丘县人民政府、王**、杨**撤回上诉。

三、准许魏**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封丘县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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