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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吕**因与被上诉人延津县文化教育体育局丢失档案行政赔偿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因与被上诉人延津县文化教育体育局丢失档案行政赔偿一案,延**民法院作出(2009)延行初字第5号行政赔偿裁定,驳回原告吕**的起诉。其不服,以“延**民法院让我先申请被告延津县教育局进行确认,是强人所难”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可诉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的对外部产生法律效果引发的行政纠纷,人事档案管理是内部的行政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诉人吕**诉延津**体育局将其档案丢失请求行政赔偿一案,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认为原告的诉求未经被告违法确认,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其理由欠妥,但驳回原告吕**的起诉正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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