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诉被告原**委员会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当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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