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原阳县公安局、第三人李**治安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诉讼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诉被告原阳县公安局、第三人李**治安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孙**与原阳**委员会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原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不服延津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
原告臧**不服延津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
臧心波不服延津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
李*与温县公安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许**与温县公安局治安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沁阳市公安局、焦作市公安局治安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王**与原阳**委员会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袁**与原阳**委员会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