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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原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原阳县公安局、第三人李**治安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诉讼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诉被告原阳县公安局、第三人李**治安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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