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与原阳**委员会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强诉被告原**委员会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当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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