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王**诉被告原**委员会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当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王**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孙**与原阳**委员会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原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不服延津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
原告臧**不服延津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
李*与温县公安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许**与温县公安局治安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沁阳市公安局、焦作市公安局治安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温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履行土地行政管理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袁**与原阳**委员会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