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上诉人牛文武因未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行初字第7号行政赔偿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的委托代理人彭*、张**、上诉人牛文武的委托代理人马**、冯**、被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李**、张**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焦作**管理支队与牛文武自愿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焦作**管理支队于2014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牛文武于2014年4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牛文武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均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撤回上诉。
二、准许牛文武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
三、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行初字第7号行政赔偿判决。
四、终结本案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焦作**管理支队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