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警察支队因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08)山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警察支队的委托代理人闫**、董**和被上诉人姜**、庞**、王**、姜**、姜**的委托代理人马**、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08)山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