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范县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5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因与被告范县人民政府协商,被告范县人民政府已向其出示书面的信息公开资料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王*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负担。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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