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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苏*明诉濮阳**管理局房产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苏**因房产登记一案,不服濮阳市华区人民法院2010年9月20日作出的(2010)华法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华区人民法院2010年9月20日作出的(2010)华法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华区人民法院(2010)华法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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