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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韩**与许昌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韩*土地行政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因与许昌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韩*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2)许县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及委托代理人韩**、郭**,被上诉人许昌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周**、王**,第三人韩*的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2)许县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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