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因与许昌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韩*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2)许县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及委托代理人韩**、郭**,被上诉人许昌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周**、王**,第三人韩*的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2)许县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