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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叶子付因诉禹州市梁北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子付因诉禹州市梁北镇人民政府一案,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2015)襄行立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叶子付上诉称,禹州市**村委会(以下简称苏**委会)借上诉人的钱未还,其中含上诉人借给苏**委会的建校费一万余元,后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要求苏**委会归还上诉款项及利息。但因苏**委会没有任何收入,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2008年,国家政策要求化解乡村债务,后禹州市梁北镇人民政府对上诉人进行了一些救助,但仍有部分债务没有归还。上诉人认为根据国家规定,对确需地方政府履行的救助责任的债务,地方政府要履行责任,请求法院判令禹州市梁北镇人民政府偿还剩余债务。一审法院以上诉人起诉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2015)襄行立字第4号行政裁定,对本案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起诉要求禹州市梁北镇人民政府偿还债务及利息,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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