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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连如勋诉被告禹州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如勋诉被告禹州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我院于2014年5月1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连如勋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禹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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