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因要求确认被告将其宅基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违法和撤销被告向第三人颁发的郑**(2012)041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于2015年5月8日向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郑州市中**庙村民委员会以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庭审结束后,原告王**以其已认识到被诉行为符合三官庙村广大村(居)民的根本利益,其已与三官庙村城中村改造指挥部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矛盾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