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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赵**诉永城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赵**因被上诉人永城市人民政府为一审第三人班秀芹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2)永行初字第3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2013年7月11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5日进行公开审理。上诉人赵**及上诉人赵**、赵**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永城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潘**,一审第三人班秀芹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晓*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上诉人赵**、赵**自愿撤回上诉,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赵**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起诉行为,是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2012)永行初字第314号行政裁定;

准许上诉人赵**、赵**撤回上诉、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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