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因劳动教养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3)夏行初字第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3年4月11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上诉人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