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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诉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被上诉人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不服睢阳区人民法院(2012)商睢区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吕**,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吴*,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12年1月5日上诉人吕**向睢**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吕**2005年2月退休,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距被告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超过5年,原告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遂裁定驳回原告吕**的起诉。吕**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吕**上诉称:被上诉人2010年8月根据(2010)商睢区行初字第73、74号行政判决书,给上诉人从2008年1月起月增发103.7元养老金;此时,上诉人才知道被上诉人没有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保费,造成上诉人的损失,遂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上诉人行政行为到提起行政诉讼未超过2年,一审裁定驳回起诉,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正确,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上诉人本次诉讼是针对养老保险费的征收,该征收发生于2005年2月份以前,上诉人诉状日期是2011年10月,已经超出了起诉期限,一审驳回其起诉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第三人商丘市**有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上诉人提到的以往历次诉讼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上诉人退休前一个月计算,在本案当中上诉人已超5年的起诉期限。

本院认为

经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2005年2月退休,其所诉的被上诉人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距其起诉的时间已超过5年,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涉及不动产之外的其他行政行为的起诉超过5年的,法院不予受理。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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