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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一案,不服民权县人民法院(2012)民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3年1月7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后上诉人刘**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12)民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上诉人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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