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2013)商睢区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2013年6月26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上诉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