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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有限公司诉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2013)商睢区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2013年6月26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上诉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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