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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贺**、贺克方、贺**、贺**、贺**与被申请人民权县白云寺镇人民政府、第三人王**土地行政处理纠纷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贺**、贺克方、贺**、贺**、贺**因与被申请人民权县白云寺镇人民政府,第三人王**土地行政处理纠纷一案,向民**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民法院于2008年4月30日作出(2008)民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贺**等五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2008)商行终字第93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贺**等五人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商立行监字第31号行政裁定,对本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贺**及其与贺克方、贺**、贺**、贺**的委托代理人王**,被申请人民权县白云寺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周*,第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08)商行终字第93号行政判决及民权县人民法院(2008)民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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