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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因被上诉人夏邑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不服一审判决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被上诉人夏邑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夏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报经河南**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60日。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李**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0)夏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

二、准予上诉人李**撤回起诉及上诉。

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各50元,各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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