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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成*(河南)**限公司、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房屋登记不服民权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河南)**限公司、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房屋登记一案,不服民权县人民法院(2011)民行初字第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2年3月5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30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成*(河南)**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上诉人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石*起,上诉人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盖文明、李**,被上诉人代伟的委托代理人高胜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于2007年1月17日为成*(河南)**限公司办理了(2006)字第00015111号,2007年6月30日为成*(河南)**限公司办理了(2007)字第00015428号、(2007)字第00015429号、(2007)字第00015430号房屋所有权登记;2007年8月28日办理了00002264号、00002265号、00002268号、00002269号他项权证抵押登记。成*(河南)**限公司及代*不服,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成*(河南)**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代伟于2006年9月6日经股东协商作为民权名仕花园二期项目投资人,参与成*公司在民权名仕花园二期工程项目的建设经营,当时公司《章程》规定:“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在此之前成*公司股东孙**、王**先后于2005年3月28日,在第三人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569万元,2005年4月30日,孙**又在第三人处贷款1000万元,还款期限为一年。2006年3月28日贷款期限届满后,成*公司法人代表袁**,将孙**、王**等人的上述贷款转为本人及孙**、王**的借款手续。并于2007年1月17日在被告处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00015111号;2007年6月30日在被告处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证号分别为00015428;11115429;11115430号。于2007年8月28日又将上述四份房产所有权证书作为抵押担保,在被告处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书。上述四处房产均系成*公司开发的“名仕花园”二期工程房产,“名仕花园”二期工程开工时间为2006年11月2日,至今该项目未进行竣工验收。

本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依法享有对单位和个人房屋进行登记的法定职权。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有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本案中,原告成**司法定代表人袁**在2006年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已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现在提起行政诉讼已超法定诉讼时效。根据(2007)商民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2008)豫**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代*是二期工程项目的实际投资人,本案中办理的房产证和抵押的四处房产系二期工程房屋,用二期工程的房屋抵押贷款,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故代*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代*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被告主张代*超过诉讼时效,但从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看,不能证明代*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故代*起诉不超诉讼时效。根据有关规定,被告具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及他项权证登记的职权,但在办理登记时必须应尽审查职责,房屋权属来源合法,房屋登记薄记载清楚,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但本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交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没有测绘报告,被告未尽到应尽的审查职责,有悖程序合法。根据有关规定应依法撤销被告为成**司办理的四份房屋所有权证书。成***有限公司章程明确显示“不得以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被告在为成**司办理他项权证时,没有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属程序违法,应依法撤销办理的他项权证。遂判决驳回原告成*(河南)**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撤销被告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于2007年1月17日为成*(河南)**限公司颁发的(2006)字第00015111号;2007年6月30日为成*(河南)**限公司颁发(2007)字第00015428号、(2007)字第00015429号、(2007)字第00015430号房屋所有权证书和2007年8月28日颁发的00002264号、00002265号、00002268号、00002269号他项权证抵押登记行为。成*(河南)**限公司、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11)民行初字第60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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