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万*、吕**因被上诉人宁陵县柳河镇张堂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不服宁陵县人民法院(2012)宁行初字第003-1号行政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宁陵县柳河镇张堂村委会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遂裁定驳回原告万*、吕**的起诉。
本院认为,宁陵**堂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不属于行政机关,也并非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机关,因而不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