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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济阳镇济东村许庄村民组诉夏邑县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夏邑县济阳镇济东村许庄村民组不服被上诉人夏邑县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2日作出的(2008)夏行初字第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0日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夏邑县济阳镇济东村许庄村民组以与一审第三人夏邑县济阳镇供销社的纠纷已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夏邑县济阳镇济东村许庄村民组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属于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现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夏邑县济阳镇济东村许庄村民组撤回上诉。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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