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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因土地行政决定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豆**因土地行政决定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10)沈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豆**以与被上诉人及一审第三人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豆孝辉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豆**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豆**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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