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豆**因土地行政决定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10)沈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豆**以与被上诉人及一审第三人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豆孝辉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豆**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豆**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