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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治安行政处罚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09)正行初字第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及委托代理人冯**、郭**,被上诉人平舆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张**,被上诉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平舆县公安局2007年9月27日对郭**作出的平公(清河)决字(2007)第0373号治安处罚决定。该决定书认定:2007年9月26日,清**办事处副书记陈**协调处理高速公路绿色通道问题,与郭**的果树赔偿一事未达成一致意见。陈*即将离开时,郭**抱住陈*的腿并公然辱骂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郭**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26日上午,第三人陈*作为平舆**办事处副书记到原告郭月田处与其协商征地赔偿的有关事宜,当第三人要离开时,原告抱住第三人的腿,并对其进行辱骂。被告接警后将原告带离现场,对此事调查后,于2007年9月27日向原告告知了拟对其进行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经被告单位领导批准后于当日作出平公(清河)决字(2007)第037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以原告辱骂他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原告拘留10日,罚款500元。现拘留处罚已执行。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平舆县公安局认定原告郭**骂他人有对证人胡**、郑*、王**和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为据,事实清楚。原告诉称胡**、郑*与第三人有隶属关系,王**后来否认了被告对其询问时所说的内容,该三份询问不足为据。因该胡**、郑*是原告所在村委的干部,与原告也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其证言具有客观性。王**未能证明被告对其询问时有逼迫行为,其否认原来的证言理由不足。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认可。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有原告回答的内容和所按指纹。原告述称被告未告知其陈述申辩权与事实不符,被告处罚程序合法。原告采用抱腿、拦车等行为妨碍第三人的正常公务活动,并对其辱骂等言词攻击,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因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前提不存在,对其要求被告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被告平舆县公安局2007年9月27日作出的平公(清河)决字(2007)第0373号对原告郭**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郭**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从平舆县公安局清河派出所询问陈*的笔录和公安局的出警笔录以及证人胡**、郑*的证言可以看出,证人在事发时不在现场,三方笔录中的时间互相矛盾,正**法院采信证人证言没有事实依据;2、平舆县公安局没有履行告知被处罚人郭**的权利和义务,没有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和陈述,属违反法定程序;3、平舆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不合法,应当对上诉人郭**给予赔偿。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平舆县公安局答辩称,平舆县公安局的平*(清河)决字(2007)第037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维持上述处罚决定正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陈*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26日上午,因协调处理高速公路绿色通道问题,清**办事处副书记陈*到王*居委会白庙村与上诉人郭**商谈果树赔偿问题。经过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陈*要离开时,郭**抱住陈*的腿,不让走。之后,郭**又躺在陈*的车前不让其离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平舆县公安局依据胡**等人证言,认为上诉人郭**采用抱腿、拦车等行为妨碍被上诉人陈*的正常公务活动,并对其辱骂,构成侮辱的事实依据不足;对上诉人郭**因构成侮辱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不当,应当予以撤销。因对上诉人郭**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平舆县公安局应当对上诉人郭**进行赔偿(按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11.99×10日计算赔偿数额)。一审法院维持被上诉人平舆县公安局2007年9月27日作出的平公(清河)决字(2007)第0373号行政处罚决定、驳回郭**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当,应当予以改判。上诉人郭**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平舆县公安局平*(清河)决字(2007)第0373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平舆县公安局赔偿郭**人民币1119.90元(10天×111.99元)。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诉讼费50元,由被上诉人平舆县公安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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