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新愿不服郸城县民政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郸城县民政局2008年2月21日为段维和张**颁发的结婚证字号为予郸结字010800830结婚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被告郸城县民政局委托代理人薛**、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段维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所诉结婚证字号为予郸结字010800830结婚证的主要内容是:持证人段*,登记日期2008.02.21,结婚证字号予郸结字010800830。姓名段*,性别女,国籍中国,出生日期1989.11.20,身份证件号41272619891120372X。姓名张**,性别男,国籍中国,出生日期1987.9.16,身份证件号412726198709160172。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我与第三人段维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8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底因我与第三人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与第三人解除同居关系。在诉讼中即2011年3月22日我才得知第三人向法院提交一份被告颁发的字号为予郸结字010800830结婚证。事实上,我从没有和第三人到被告郸**政局处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2月21日,我也没有向被告提供户口薄、身份证,更没有到被告处与第三人共同签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显然,被告在我与第三人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的情况下,为我们颁发的字号予郸结字010800830结婚证,属严重违法,应予撤销。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结婚证字号为予郸结字010800830结婚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郸城县民政局未提交答辩状。被告代理人在开庭审理时辩称,原告所诉原告与第三人段*的予郸结字010800830结婚登记不是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所持结婚证是假证。请法院依法判决。

第三人段维无陈述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予郸结字010800830结婚登记是郸**政局于2008年2月21日为张**和丁**办理的,有郸**政局提供的统计表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在卷为证。2008年2月21日,原告张**没有与第三人段*一起到郸**政局进行结婚登记。原告所诉持证人为段*,结婚证字号为予郸结字010800830,段*与张**的结婚证不是郸**政局发放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2008年2月21日第三人段*与原告张**予郸结字010800830结婚登记不是郸**政局所作行政行为,第三人段*所持结婚证字号为予郸结字010800830的结婚证不是被告郸**政局颁发的。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2008年2月21日段*与张**的结婚证字号为予郸结字010800830结婚证无效。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