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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等四人诉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行政不作为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张**等四人诉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行政不作为一案,驻马**民法院将案件指定我院管辖。2010年4月8日本院立案受理。受理后向被告和第三人送达了起诉书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1号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等四人撤回要求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履行职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等四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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