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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不服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段**颁发的泌国用(2008)第200865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泌阳县政府)为第三人段**颁发的泌国用(2008)第200865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泌阳县政府,第三人段**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泌阳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第三人段**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泌阳县政府依据第三人段**的土地审批表、地籍调查表、契税不予征税证明等材料,于2009年3月11日为段**颁发了泌国用(2008)第200865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土地登记审批表;2、地籍调查表;3、契税不予征税证明;4、泌水镇古城居委会第九居民组证明;5、段**、段海友身份证复印件;6相关法律条文。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早在1978年在古城路西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并建房,后取得土地使用证。因原证丢失,被告泌阳县政府于2006年给其补办了泌国用(2006)第02072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现得知被告于2009年给第三人段**颁发泌国用(2008)第200865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与原告土地证部分重叠。因原告取得土地使用证在先,被告为第三人的颁证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泌国用(2008)第200865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泌国用(2008)第200865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李**身份证复印件;3、泌国用(2006)第02072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被告辩称

被告泌阳县政府辩称,为第三人段保*办理土地登记,颁发泌国用(2008)第200865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法院依法予以审查。

第三人段保强述称,被告为其颁发的泌国用(2008)第200865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且被告颁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所诉称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2013)泌证民字第298号公证书;2、泌国用(1995)第020720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3、现场勘验笔录。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原、被告、第三人所提交的证据,各方当事人互有异议,本院根据认定的事实综合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第三人段**前后为邻,被告泌阳县政府于2006年5月7日为原告李**颁发了泌国用(2006)第02072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于2009年3月11日为第三人段**颁发了泌国用(2008)第200865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现原告李**以被告为第三人段**颁证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起诉来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段**颁发的泌国用(2008)第200865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另查明,经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到现场对原告、第三人的土地使用证载明的范围、四至进行现场勘查,证实被告为原告、第三人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存在部分重叠、交叉情况,原、被告及第三人对此亦予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泌阳县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土地颁发土地使用证是法律赋予其的职权;原告认为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侵害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本案的适格原告。经法院审理查明及庭审质证,证实被告为原告、第三人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存在重叠,属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原告诉称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理由不足,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段**颁发的泌国用(2008)第200865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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