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杨庄村张**与被告南召县人民政府、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为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因被告土地登记行政不作为纠纷,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诉讼代表人李**及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南召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王**、胡*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五朵山坡是原告集体所有的土地,位于南召县境内。南阳市国土资源局按土地属地管理,指定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所有权证。数年过去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不予办理。请求判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判令被告颁发该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南召县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告提供不了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本案涉案土地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地界址坐标,不符合《土地登记办法》要求的条件,答辩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造成办不了证的原因在原告提供不了办证所需的条件,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南召县国土资源局答辩称:同意县政府答辩意见。

原告举证如下:1、身份证明;2、杨**委会证明;3、五朵山协议;4、张**要求确权发证问题答复意见;5、信访事项转送通知单;6、(2014)南行初字第00005号南阳中院判决书;7、河**高院(2014)豫法行终字00151号行政判决书;8、原边界证明文书;9、1953年镇平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所有权;10、土地确权申请书。以上证据说明土地权属无争议,办证是被告的义务,被告不作为造成我方损失。

二被告对原告证据质证意见如下:

原告证据1无异议,证据2合法性有异议;证据3合法性、真实性有异议;证据4证明本案涉案土地有争议;证据5、6、7真实性无异议;证据8、9合法性提出异议,属于无效证据;证据10真实性提出异议。

两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二被告对原告证据3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无相反证据证明,二被告对原告其他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故,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申请土地登记的土地五朵山坡位于南召县境内。原告于2015年4月,向被告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并提供了相关的申请材料。被告受理后进行了初步实地堪察后,以原告提供不了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本案涉案土地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地界址坐标,不符合《土地登记办法》要求的条件为由,直到原告起诉前,对原告的申请未作出依法登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对其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登记,因该土地位于被告辖区内,被告依法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登记工作。被告已经受理了原告的申请,而且不否认是其法定职责。被告受理后依法应当对原告的申请进行审查登记。然而,被告受理后,以原告提供不了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本案涉案土地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地界址坐标,不符合《土地登记办法》要求的条件为由,直到原告起诉前,对原告的申请未作出依法登记,缺乏法律依据,属行政不作为,是违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自接到本判决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原告的申请依法处理。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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