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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王**为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王**为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法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委托代理人王**、任**,上诉人王**及委托代理人任**,被上诉**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孙*、余乐国,被上诉人周*及委托代理人宋**,被上诉人王**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邓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5年6月10日,因刘**、常**欠周*款被诉至法院,本院以(2005)邓**裁字第1095号民事裁定书将刘**、常**位于教育路的房产予以查封。之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刘**、常**同意将该房产以评估价97l08元转让给周*。2005年10月9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日,周*申请撤诉,本院于2005年10月10日作出(2005)邓**初字第1095A民事裁定,解除对刘**、常**位于邓州市教育路312号楼房上3下3、偏房东西屋各1间共8间房屋及院落和土地使用权(房权证307007812、土地证〔2000〕第023992)的查封。次日,该裁定书送达邓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2005年10月周*依照刘**、常**的房权证及双方的房产买卖协议、契税完税证、身份证、结婚证,申请过户登记,2005年10月13日,被告依照**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的规定,向周*、王**颁发字第307018230号房权证和共字第30701823001号房屋共有权证。

另查明:2007年4月,本案二原告因刘**欠其45000元钱而将刘**起诉到法院,法院以(2007)邓**初字第896号民事裁定书将刘**位于教育路的房产予以查封,并于6月17日判决。之后,经过评估拍卖,交纳了评估费、拍卖佣金。原告王**的女儿张**以138000元拍得该房产。随后到邓**管局准备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知该房产早于2005年已过户了,该房产已不属于刘**所有。为此,二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第三人的房权证。

一审法院认为

邓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在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或影响到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有资格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被告邓州**理局在为第三人周*、王**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该房产已为本院裁定解封,该房产亦未有抵押、担保,被告依据周*与刘**、常**达成的协议及刘**、常**的房屋权属证书等文件,将该房产过户登记于第三人名下,符合**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为第三人颁发房权证并未直接侵害或影响二原告赵**、王**的合法权益,故赵**、王**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二原告赵**、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原告赵**、王**负担。

上诉人诉称

赵**、王**不服该判决上诉称:此案严重违背上下级法院独立审判和监督关系,严重影响了此案的公正、公平审理。一审认定上诉人不是适格原告与法律和司法解释相悖,与此案前几审的认定相矛盾。一审法院徇私枉法、主观臆断、恶意包庇邓州**理局违法给一审第三人颁证的非法行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此案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邓州**理局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称在办理房产转移登记过程中程序合法,该房产于2005年已经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与上诉人没有利害关系。

被上诉人周*、王**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称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邓州**理局对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依法享有职权。邓州**理局为周*、王**颁证时间发生于2005年10月,上诉人将刘**诉至法院及人民法院查封、评估、拍卖时间为2007年,颁证时间在先,颁证时与上诉人没有利害关系,不存在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所称欠款时间发生在2005年之前,但上诉人的该债权只是普通债权,不能对抗不动产物权登记。故上诉人在诉讼中以其享有债权及该房2007年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拍卖取得为由请求撤证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本案中一审法院是裁定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没有让上诉人的起诉进入实体审理,即本院对颁证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不作实体审理。因此,上诉人在二审诉讼中申请对颁证的相关材料、手续等进行鉴定,没有必要,无需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在裁定评判中对颁证行为合法性进行了表述不妥,本院予以更正。本案一审适用的是裁定,对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不妥,应予以退回上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法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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