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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源局申请执行北京东**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3)方行审字第12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方城**源局于2012年9月13日向方**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该局2011年12月6日作出的方国土资(2011)100号《方城**源局关于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的决定》,方**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方行审字第123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方**民法院又于2015年4月2日分别作出(2013)方行审字第123-1号行政裁定和(2013)方行审字第123-2号行政裁定。以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申请人作出的决定适用公告送达不合法为由,裁定撤销(2013)方行审字第123号行政裁定;裁定对申请执行人方城**源局作出的方国土资(2011)100号《方城**源局关于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的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复议申请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认为方城县人民法院(2013)方行审字第123-2号行政裁定理由不充分,方城县国土资源局适用公告送达合法合理。请求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3)方行审字第123-2号行政裁定,对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在作出方国土资(2011)100号《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的决定》后,在行政管理相对人北京东**限公司住所地变更,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将征收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情况下,在当地的主流媒体上进行公告,经过法定期限即视为送达。方城县人民法院原审裁定以行政决定书适用公告送达不合法为由,裁定对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方国土资(2011)100号《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的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3)方行审字第123-2号行政裁定;

二、对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方国土资(2011)100号《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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