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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南阳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第三人河南康**有限公司失业保险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南阳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第三人河南康**有限公司失业保险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2月6日原告申请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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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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