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南阳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第三人河南康**有限公司失业保险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2月6日原告申请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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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郝**诉被告南阳**理局、南阳**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第三人郝建军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芦文生诉被告南召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姚**与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有限公司与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马**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郭昆仑与南阳**政局婚姻登记处婚姻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关玉*、关**与方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关洪坤、关**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马**与南阳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争议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诉被告南阳市**宛城分局工商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南阳市**限责任公司与南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