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南阳市**宛城分局工商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原被告均表示愿意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协调解决本案行政争议,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为当事人和解预留合理的时间,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河南**有限公司与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马**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与南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诉被告南阳市**宛城分局工商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诉被告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南阳**理局不履行投诉答复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诉被告南阳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第三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南阳市**限责任公司与南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金*、杨**与南阳**理局、第三人王**、王*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南阳**理局、第三人中国石化**局房地产管理处不履行房屋行政登记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