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金*、杨**诉被告南阳**理局、第三人王**、王*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过程中,原告以纠纷已经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金*、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河南**有限公司与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马**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与南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诉被告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南阳**理局不履行投诉答复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诉被告南阳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第三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方城县国有资产营运中心、第三人方**影公司房产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南阳市**限责任公司与南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南阳**理局、第三人中国石化**局房地产管理处不履行房屋行政登记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张*盼诉河南省南阳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不履行公安行政管理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