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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周**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白晓阳与被诉房屋登记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13)镇行初字第63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镇平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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