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白晓阳与被诉房屋登记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13)镇行初字第63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镇平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原告刘**诉被告**管理局为侵犯房产权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常**、申**诉被告镇平县贾宋镇人民政府不服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赵**诉被告**管理局为不服房屋行政登记一案
原告赵**诉被告镇平县人民政府为不服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刘**、刘**诉被告镇平县人民政府为土地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丁*庆诉被告高丘镇人民政府为宅基地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赵**诉被告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为不服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镇平县晁陂镇人民政府不服镇平**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冀保建诉被告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为不服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镇平县晁陂镇人民政府为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