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息县人民政府、息县国土资源局,原审第三人息县城关镇淮河社区、淮河社区东升组土地行政注销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09)息行初重字第2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09)息行初重字第270号行政判
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