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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诉光山县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因与被上诉人光山县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1)光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1)光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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