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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武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彭**因诉武汉市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武汉**民法院(2014)鄂**行终字第001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彭**申请再审称,彭**的诉求是针对武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逾期未就申请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是否违法,武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供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内容是否准确,提供信息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是否合法适当,而一、二审裁定只字未提,判非所审;彭**与武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之间不属产权归属争议,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裁定,要求武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法公开彭**申请的政府信息,全部诉讼费用由武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承担。

被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认为,彭**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对相关事实行为性质作出判断,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该局已经将相关两份文件予以公开,彭**明确表示承认,且不存在逾期;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请求维持一、二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彭**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为“申请人的上述房屋在1978年被纳入无偿社会主义改造是按国家政策之规定经租房处理?还是按文革产房处理的”。据此,彭**诉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彭**认为本案不属于产权归属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等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彭**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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