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陈**以错列被告为由,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朱**与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叶*与武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武汉市**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行政裁定书
朱*与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湖北省国营武湖农场土地征用补偿行政裁定书
陈**与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吴家山街办事处行政协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程**与武汉市**革委员会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征地拆迁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