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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陈**以错列被告为由,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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