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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区政府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杨**,被告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尹*、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区政府于2013年9月6日作出岸**(2013)5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因实施台北路片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征收面积约71661平方米的土地,用地位于江岸区建设大道与台北路片交汇处。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其居住的台北一村小区始建于八十年代初期,布局合理、南北通透、配套设施完善,至今无一处危房。但被告区政府却以公共利益为名,强行所谓u0026amp;amp;ldquo;旧城改造u0026amp;amp;rdquo;的违法行为。被告区政府下达的房屋征收决定,没有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适用范围错误;没有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基本原则错误;台北一村不属于危房集中,设施落后,配套不足的老旧城区,基本事实错误;隐瞒拆迁该片区的真实使用性质,基本条件缺乏。被告区政府下达的房屋征收决定属违法行为,损害了其合法利益。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该征收决定。

原告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3、桃源社区简介;4、台北街桃源社区荣获人社系统u0026amp;amp;ldquo;优质服务窗口u0026amp;amp;rdquo;;5、市房管局领导调研台北街物业提档升级工作;6、打造u0026amp;amp;ldquo;十分钟就业圈u0026amp;amp;rdquo;贴心服务社区居民;7、美丽的桃源社区图片(见光碟);8、武汉市水务局(防汛办)信息公开决定书;9、台北路排水改造节点打通;10、鲩子湖截污干管改造工程完工;11、我区举行华润万象城项目签约仪式;12、关于公开江岸区人民政府针对华**团的招商情况;13、台北一村征收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信息公开回复;14、征收项目《武汉市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供地方案批复》信息公开回复;15、台北一村(桃源社区)储备要点及是否已经纳入储备计划信息公开回复;16、台北路旧城区改建项目《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相关审批信息》;17、台北路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8、关于台北一村73号102室房屋所在区域房屋的相关信息的申请答复;19、台北路旧城区改建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意见;20、台北路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评估报告》;21、行政复议人员名单803户;22、行政诉讼人员名单708户;23、桃源社区居民抗议非法征收上街示威游行视频与图片;24、桃源社区居民为诉讼征收办违法挖树,无辜亲属在家中被征收办人员毒打致轻微伤图片;25、台北路台北一村实施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26、《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全市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信息公开;27、武汉市江岸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江岸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区长所作工作报告;28、武汉楼市u0026amp;amp;ldquo;金*u0026amp;amp;rdquo;开局平稳,江岸区二手房均价破11000元每平米;29、P(2014)092挂牌文件;30、直击武汉土地拍卖;31、要求公开台北一村业主同意拆迁并签约的合同复印件;32、《焦点访谈》八大湖小区为何拆迁视频(见光碟)及文字记录;33、桃源社区征收拆迁记;34、台北路片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补偿资金信息公开回复。

被告辩称

被告区政府辩称,其作出的岸**(2013)5号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切实履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u0026amp;amp;ldquo;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u0026amp;amp;rdquo;的原则,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被征收人给予了公平补偿,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无任何不当。原告张**称被告区政府u0026amp;amp;ldquo;凭空捏造出台北一村属旧城改造u0026amp;amp;rdquo;有违客观事实,关于上述征收决定系u0026amp;amp;ldquo;打着改善公共利益的幌子,进行商业牟利u0026amp;amp;rdquo;、u0026amp;amp;ldquo;没有真正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u0026amp;amp;rdquo;的说法,是对征收条例相关规定的错误理解,依法不能成立。原告张**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被告区政府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1、《关于江岸区桃源社区片的规划意见》(武**规函(2012)1344号);2、《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市2012年度全市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武**(2012)102号);3、《关于下达2013年江岸区旧城改建类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岸*改(2013)57号);4、江岸区第十四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关于江岸区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前4份证据证明本征收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已纳入江岸区2013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汁划;5、桃源社区征收工作中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巳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照片资料(图1-2);6、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证明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7、台北路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签到表;8、被征收范围内的居民委员会及部分居民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证据9桃源社区征收工作照片资料;这两份证据证明江岸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31日将补偿方案及相关文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以广泛征求公众意见;10、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表(部分被征收人填写),以及证据11桃源社区片征收工作照片资料(图7、8);这两份证据证明经统计征求意见反馈信息,本征收范围内的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均认为征收补偿方案符合《征收条例》规定并同意该方案;12、江岸区**办公室关于《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片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公示、复核及修改情况的公告;13、江岸区政府关于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14、桃源社区片征收工作照片资料(图9-13);证据12、13、14证据证明江岸区**办公室已于2013年9月6日将《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片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公示、复核及修改情况进行了公告,江岸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6日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和方案修改意见情况及时进行了公布;15、《风险评估报告》,证明江岸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已按照征收条例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16、《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17、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资信证明书;18、资金代发协议;19、桃源社区片征收工作照片资料(图14、15),证明江岸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已于2013年9月6日公告;2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岸**(2013)5号),证明房屋征收决定书中载明了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21、光盘视频资料一套,证明江岸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严格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履行完毕征收条例规定的全部公布及征求公众意见程序;22、《关于桃源社区地块基础设施认证报告》,以及证据23桃源社区片淹水照片资料(图16-17),证明桃源社区地块确属基础设施落后地段,亟需进行旧城区改建。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经庭审质证,原告张**对被告区政府的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至证据19、证据22和证据23有异议;认为证据20的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因证据21系光盘视频资料未当庭播放,不发表质证意见。被告区政府对原告张**的证据1、证据2、证据25、证据26没有异议;证据3至证据8、证据24、证据32和证据33,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9和证据10是新闻报道,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证据11、证据12、证据21至证据23、证据27至证据30,有异议;证据13至证据20、证据31、证据3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张**的证据1、证据2、证据26、证据34,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其证据25与被告区政府的证据20一致,可以证明被告区政府作出了岸**(2013)5号房屋征收决定;其证据3至证据19、证据21至证据24、证据27至证据33,与本案不相关联,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区政府的证据1至证据19、证据22,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1是光盘视频资料,所载内容为张贴相关公告的情况,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3与本案不相关联,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的房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桃源社区台北一村。2012年7月,武汉**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桃源社区的房屋、道路、排水等设施出具了《关于桃源社区地块基础设施论证报告》,该报告认为该社区部分房屋为试验性住宅,但保温隔热性能较差,使用功能不完善,未能推广,且该区域房屋普遍存在屋面漏雨;道路狭窄,两侧停车较多,致使道路拥堵,行路难问题突出;排水设施管径小,老化严重,雨、污水混流,卫生方面有隐患,生活用水不能满足需要;建议结合城市规划进行整体改造。同月,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关于武汉市2012年度全市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原则同意计划储备土地95083亩,其中包括桃源社区片旧改。2012年12月,江岸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了该区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中包括该区台北路片的旧城区改建计划。同月,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桃源社区片规划意见,载明u0026amp;amp;ldquo;江岸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现就桃源社区片规划意见明确如下:桃源社区片用地位于江岸区建设大道与台北路交汇处(东至长江日报路、南至台北路、西至台北二路、北至建设大道),总用地面积71661平方米(以实测为准),规划为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按城市规划确定。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rdquo;2013年5月24日,武汉市**革委员会作出岸发改(2013)57号文《关于下达2013年江岸区旧城区改建类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明确桃源社区片征收计划经该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下达实施。期间,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后,被告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并于2013年5月31日至同年6月30日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同年7月,被告区政府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下达桃源社区片房屋征收决定。同年9月,被告区政府公告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之后,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了房屋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月,武汉**银行出具资信证明书,确认武汉市**储备中心有关账户存款余额为5亿元。同月6日,被告区政府作出岸**(2013)5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并予以公告。至同月9日,在银行的补偿资金总额为10亿元。目前,桃源社区片被征收总户数1629户中的绝大多数已签约安置,仅剩余数十户被征收人未签约。原告张**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该征收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u0026amp;amp;ldquo;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u0026amp;amp;rdquo;的规定,被告区政府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政职权。本案被诉的岸**(2013)5号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从以下方面依法进行审查。

1.关于征收决定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问题。依据《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属于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本案被诉征收决定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为桃源社区片区,部分房屋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小区内基础设施落后,配套不完善,居民生活环境与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符。虽然被征收范围内有少量楼房不属于基础设施落后,但从规划的角度,宜实施统一规划。因此,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适用于《条例》第八条第(五)项关于旧城区改建的规定,被诉征收行为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2.关于征收决定是否符合u0026amp;amp;ldquo;四规划、一计划u0026amp;amp;rdquo;的问题。依据《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征收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被告区政府提交的征收符合u0026amp;amp;ldquo;四个规划、一计划u0026amp;amp;rdquo;的证据为:《关于江岸区桃源社区片的规划意见》(武**规函(2012)134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市2012年度全市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武**(2012)102号),《关于下达2013年江岸区旧城改建类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岸*改(2013)57号)和江岸区第十四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关于江岸区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被诉征收决定符合u0026amp;amp;ldquo;四规划、一计划u0026amp;amp;rdquo;。

3.关于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合法的问题。经审查,涉案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了房屋征收补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从补偿方案内容来看,房屋价值补偿是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评估的市场价格为前提的,且赋予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该规定没有违反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而且,在补偿方案制定、修改、公布过程中,大多数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没有提出异议。因此,涉案补偿方案符合有关规定。

4.关于是否经过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问题。本案被诉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作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部分被征收人期望值过高、相关对策和措施等情况进行了评估,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已经被告区政府的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符合《条例》的规定。

5.关于补偿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问题。在征收决定作出前,武汉市**储备中心在开户银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有关账户存款余额为10亿元。桃源社区片被征收总户数为1629户,至今已签约安置绝大多数被征收人,仅剩余数十户被征收人未签约。这些事实表明征收补偿资金费用到位情况符合《条例》的规定。

6.关于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问题。《条例》第十条规定:u0026amp;amp;ldquo;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u0026amp;amp;rdquo;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u0026amp;amp;ldquo;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u0026amp;amp;rdquo;依据上述规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应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政府论证,市、县级政府论证结束后应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公布。本案中,被告区政府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已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修改,并公开征求了被征收人的意见。被告区政府未组织听证会不属于《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u0026amp;amp;ldquo;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u0026amp;amp;rdquo;规定的情形。

综上,被告区政府作出的岸**(2013)5号房屋征收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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