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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诉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不服武汉**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武昌行初字第000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13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占传德,被上诉人武**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刘**、邢**,第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金**,第三人武汉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涉案房屋转移登记前的初始登记情况及转移登记所提交的相关权属证明等资料未予查清,判决确认被上诉人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0年7月5日向第三人刘**颁发武房权证昌字第2010006651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昌行初字第0003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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