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学与姜一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姜**因诉武**学教育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湖北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武昌行初字第000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姜**的委托代理人孙**、石**,被上诉人武**学的委托代理人陈**、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姜一峰系华中师**一中学2013年应届高中毕业生,也系在该校报名参加2013年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文科艺术类招生考试的考生。2012年12月17日,武**学发布《武**学2013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该简章第四部分规定:计划招收艺术类表演专业(含戏剧影视表演、音乐表演两个专业方向)学生30人。报名办法:1、网上报名,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前登录武**学招生就业信息网进行,并通过网上银行的方式缴纳专业考试初试费用,预约初试考点及初试考试时间段,自行打印《武**学表演专业报名表》和《武**学表演专业初试准考证》;2、现场确认,考生须在初试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考点确认,确认时,考生须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高考报名表》、近期同底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报名表和初试准考证。专业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部分,初试合格者进入复试,并通过网上银行的方式缴纳复试费用,预约复试时间段。

2013年2月16日,姜**诉称通过其指导教师王**在武**学网上报名系统为其报名参加武**学2013年艺术类表演专业音乐表演方向的考试(初试),当王**使用姜**的身份证号等信息为姜**注册、报名时,该网上报名系统提示:考生在登录报名系统前需要提供唯一的身份证号注册唯一的登录用户名,考生报考的专业为音乐表演方向或者戏剧影视表演方向。王**随即使用姜**的身份证号等信息,为姜**成功报名并自行打印了网报系统自动生成的报名表和初试准考证。2013年2月17日,姜**诉称又通过其指导教师王**在武**学网上报名系统为其报名参加武**学2013年艺术类表演专业戏剧影视表演方向的考试(初试),此时,王**发现不能再使用姜**的身份证号注册、报名,王**遂先以自己的身份证号、姜**的姓名等信息成功报名,然后在自行打印网报系统自动生成的报名表和初试准考证时,将网报系统自动生成的报名表和初试准考证中自己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修改成姜**的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后进行打印。此后,姜**持音乐表演方向和戏剧影视表演方向的报名表、初试准考证等资料通过了上述两个专业方向的初试资格确认。2013年2月23日和2013年3月10日,姜**分别参加了上述两个专业方向的初试。2013年3月11日和2013年3月12日,姜**又分别参加了上述两个专业方向的复试。姜**诉称参加戏剧影视表演方向复试时所持的复试准考证,也系王**采取修改复试准考证上身份证号的方式制作而成。2013年3月20日,武**学在其招生就业信息网上公布了艺术系表演专业音乐表演方向和戏剧影视表演方向合格考生名单,姜**名列其中。同日晚,武**学接到考生家长电话举报,反映音乐表演方向和戏剧影视表演方向合格考生名单中同时出现了姜**的姓名。3月22日,武**学对其网上报名系统中自动生成的姜**的报名表、初试准考证进行了核查,并与姜**提供的报名表、初试准考证进行了比对,发现姜**在参加戏剧影视表演方向考试初试时所持的报名表、准考证是伪造的,武**学拟对姜**的行为进行处理。

2013年3月27日,姜**与其父姜**联名给武汉**办公室发送了《关于姜**同学参加武**学表演专业报名考试情况的说明》的传真,对姜**参加武**学表演专业报名考试情况进行了说明。2013年3月29日,武**学招生就业工作处向武**学招生领导小组提交了《考生姜**在我校艺术类表演专业考试中涉嫌作弊的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2013年4月1日,武**学招生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姜**在2013年艺术类表演专业考试中涉嫌作弊的有关问题。会议认为,姜**考试作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及《武**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简章》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取消姜**表演专业两个方向的考试成绩。2013年4月3日,武**学招生就业工作处告知姜**家长“因涉嫌作弊,将取消姜**报考该校两个专业方向的考试资格”。当日,姜**家长到武**学信访办公室进行了陈述与申辩,并提交了《关于姜**同学参加武**学表演专业报名考试情况的说明》的原件,武**学负责信访及招生工作的领导先后在该说明上批示,要求武**学招生就业工作处做好解释工作。2013年4月15日,武**学招生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姜**在2013年艺术类表演专业考试中作弊处理有关问题,认为姜**的行为属于考试作弊,其家长近期的申诉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来否定已调查清楚的事实,决定维持4月1日招生领导小组会议对姜**的处理决定。当日,武**学向姜**家长送达了确认姜**考试成绩无效的书面通知。姜**收到该通知后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一、武**学根据**育部的授权承办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属于国家教育考试。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武**学应履行招生考试机构的职责,具有考试组织权和对考试违规行为的独立处理权。姜**诉称武**学对于作弊行为最多只具有认定权、无处理决定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根据武**学发布的招生简章规定,报考应由考生自行打印报名表和准考证,因此,无论是谁代替考生打印报名表和准考证,都应认定为是考生的行为,且只要发现伪造报名表、准考证获得考试资格,都应当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认定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姜**诉称其持有的报名表、准考证是指导老师修改的,自己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不应认定考试作弊的理由与法不符;

三、武**学在作出确认姜**考试成绩无效之前,复核了姜**考试作弊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了姜**将要对其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听取了姜**的陈述和申辩,虽然武**学在作出该行为时未告知姜**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但这并未影响姜**行使诉权或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姜**诉称武**学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成立;

四、武**学作出的确认姜一峰考试成绩无效的行为,是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姜一峰诉称武**学对其处理量罚过重的问题,属于武**学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不具有司法变更的权力。

本院认为

综上,高考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形式,诚信高考,拒绝作弊是法律规定每一个考生都应当遵守的底线。严明考纪,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是国家对教育考试机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姜**通过使用伪造报名表、准考证的方式获得参加艺术类表演专业戏剧影视表演方向的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武**学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认定其考试作弊,确认其艺术类表演专业考试成绩无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姜**请求撤销武**学武**学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的确认其参加武**学艺术类表演专业考试成绩无效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姜**负担。

二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姜一峰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被上诉人作出被诉行为违反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程序不合法。(1)被上诉人不是以其名义作出艺术表演专业考试成绩无效而是以其招生办公室的名义作出错误;(2)未告知作出被诉行为适用法律的具体条款;(3)未告知上诉人的救济权利和救济途径;未制作书面的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对考试违规行为具有独立的处理权,属适用法律错误,法律、法规未授权教育考试机构行使包括考试无效在内的行政处罚权,被上诉人属越权行为。3.原审判决认定被诉行为属于行政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4.被诉行为违反合理行政要素,法院应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被上诉人存在选择性执法、违反比例原则、处罚结果显失公正。5.对用他人身份证报名及伪造准考证的事实,姜一峰本人无过错,不应对其作出处理。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大学辩称:1.我校提交的大量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使用他人身份证参加考试,我校作出的确认其考试成绩无效的决定正确。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均随案卷移送本院。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坚持原审质辩意见,本院对原审法院采信的证据、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参照《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13条规定:“**育部授权**育部考试中心、省级招委会或高校承担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被上**大学作为**育部批准具体组织承办高考艺术类考试的招生考试机构,应履行招生考试机构职责,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第67条规定:“高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招生工作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7)授权组织本校有关单独招生考试工作,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以及《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武**学成立了由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招生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招生办公室为学校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被诉的行为经过了调查、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武**学认可,尽管形式上未盖武**学的公章,但不足以影响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本案中,姜**通过伪造证件获得考试资格,即应当认定该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上诉人姜**的主观状态不是认定该生作弊的构成要件,本院对姜**称其无主观过错,不应对其作出处理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被上诉人武**学在作出被诉行为前,复核了姜**考试作弊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了姜**将要对其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听取了姜**的陈述和申辩,虽然被上诉人在作出该行为时未告知姜**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但并未因此影响其实体权利,该瑕疵不足以影响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高考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形式,诚信高考,拒绝作弊是法律规定每一个考生都应当遵守的底线。严明考纪,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是国家对教育考试机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上诉人姜一峰通过使用伪造报名表、准考证的方式获得参加艺术类表演专业戏剧影视表演方向的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被上诉人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认定其考试作弊,确认其艺术类表演专业考试成绩无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认为处理过重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姜一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