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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不服武汉**会保险基金结算和信息处理中心养老保险待遇认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武汉市新洲区社会保险基金结算和信息处理中心(下称新洲区社保中心)养老保险待遇认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保中心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3月5日,被告**保中心以已组织与原告刘**案外和解为由,申请给予案外和解期限,本院予以准许。

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与被告新洲区社保中心及案外人武汉市新洲区红星原种场就涉案相关事宜达成和解,并以此为由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新洲区社会保险基金结算和信息处理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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