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新洲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向武汉**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5月7日以确定被告主体有误为由,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新洲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新洲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