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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因要求被告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履行法定职责,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以后,被告决定受理原告的申请,原告表示同意并于2015年5月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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