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因要求被告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履行法定职责,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以后,被告决定受理原告的申请,原告表示同意并于2015年5月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