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湖北**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不服被告湖**管理局作出的取消其公务员身份的处理决定,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7月,原告得知自己的公务员身份被被告以招录公务员时年龄超龄为由取消了。原告多次找相关部门申诉,认为招录公务员时原告系部队转业军人有13年军龄,符合年龄放宽政策,依照**务院、中**委的文件规定,原告的年龄没有超龄。尽管原告多次要求纠正,但至今被告对错误的决定没有纠正,且拒绝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被告作出取消原告公务员身份的处理决定,不是在公务员内部对原告的人事调整、任免的内部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范畴,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取消原告公务员身份的行政处理决定,恢复原告公务员身份;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我局对原告作出取消公务员身份的处理决定属于人事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000年1月,湖**事厅和我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全省工商所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省工商系统以工代干和富余人员中,通过考试考核的办法,择优录用公务员。原告参加并通过考试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2003年,群众举报原告为取得参加2000年公务员考试资格,提供虚假年龄证明材料,经我局与随**纪委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认定原告提供的年龄证明材料为虚假证明。我局经研究并报省人事厅同意,于2005年2月3日作出取消原告公务员身份的处理决定(鄂工商纪监(2005)25号)。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事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即使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早已超出行政诉讼时效。我局作出取消原告公务员身份的处理决定后,原告向我局申请复查,我局于2005年7月18日作出复查决定,维持了原处理决定。即使按照原告在诉状上所说“2014年7月才得知其公务员身份被被告以招录公务员时年龄超龄为由取消”来计算行政诉讼时效,也超出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请求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参加的公务员考试是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取消其公务员身份的处理决定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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