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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湖北鸿**有限公司要求履行治安管理处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湖北鸿**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履行治安管理处罚职责,于2014年5月8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湖北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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