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湖北鸿**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履行治安管理处罚职责,于2014年5月8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湖北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殷先飞不服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案一审判决书
黄**与武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汉**有限公司与武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一审裁定书
武汉世**限公司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厅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不服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兰**不服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一审行政裁定书
戈**等十五名原告不服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公开政府信息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