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1月22日,本院收到黄**、黄*乙、黄*丙、黄*丁的行政起诉状,要求本院判令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将军路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1月13日对起诉人黄**、黄*乙、黄*丙、黄*丁初信初访事项调查的回复瑕疵错误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将军路街道办事处返还其侵占起诉人“自留地”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款及附属物、青苗补助款、房屋宅基地土地出让金、人头生活补助款,诉讼费用由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将军路街道办事处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黄*甲、黄*乙、黄*丙、黄*丁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武汉**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